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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怎么写 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021年12月6日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skjxhk.com/

 宋,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几种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怎么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几种形式

  1、以工作性质为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2、以合同主体为标准

  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怎么写

  1、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2、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3、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4、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但根据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即严格地经过招标、投标和决标3个阶段。《合同法》第271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允许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标底的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怎么写;等相关法律知识。建设工程合同有很多种,例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家要区别对待哦。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核心内容:商品房预售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首先如何理解情势变更事实,情势变更适用时间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到商品房移转登记手续,情势变更事由不可预见性问题等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限长,其间发生情势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普遍合同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不正常风险,矫正合同双方利益的非自愿失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详加探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特殊的买卖合同,不仅履行时间长,资金数额大,而且具有一定的融资性和国家干预性,因此容易受到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和国家政策的左右。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动荡、新情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其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在商品房预售中,如果不能严格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开发商极有滥用该原则从而损害预购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理解;情势变更事实;

  所谓情势,有学者认为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也有认为;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该种观点可以认为是广义的情势变更,将不可抗力包括进去。而另一方面,同一批学者又认为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现象。这就造成情势变更中的情势遇不可抗力之间的模糊不清。情势变更的事实与不可抗力应当区分开来,所谓情势,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及于局部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情势变更之情势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从另一种角度讲,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情势变更,但是情势变更却不一定是不可抗力引起的。

  具体到商品房预售中的情势变更,可以简单类型化为以下几种:第一,国家法律修改。如前文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很强的国家干预性。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规制商品房预售领域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则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初的法律环境发生变更。第二,国家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政策调整。政策性调整是我国商品房交易市场中重要的调控手段,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调控政策,从而致使合同履行有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第三,经济环境巨变。此处应当区分情势变更中的经济环境剧变与商业风险。一般来讲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分有两点:首先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其次是程度,如果商业风险超出了预见范围,那么就有可能进入情势变更的范畴。例如适度的通货膨胀是商业风险,但是物价飞涨就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再次是结果,即商业风险情况下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不会致使显失公平的结果,而如果是情势变更,则会致使显失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