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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写进新版集合合同 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023年1月3日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skjxhk.com/

 宋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带薪休假写进新版集合合同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为推动企业与职工的集体协商提供新版集体合同的参考样本。新版合同样本把工资集体协商、带薪休假等细化内容写进了样本。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发布新版合同样本是为了配合新条例实施,不过,合同样本只是一个指导性样本,并不强制执行。集体合同的违约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等进行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集体合同。新版合同样本的相关条款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增删。


  据悉,新条例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和福利,女职工等方面都进一步细化,并将内容由十二项调整为八项。因此在新版合同样本中,相关条文也尤为细致。


  带薪休假相关知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了解同事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4年3月6日,杨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李某同部门的同事王某代杨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合同约定杨某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


  杨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给了杨某。2015年5月5日,杨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2015年6月5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8月2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对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才能成立和生效。本案中,杨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也未委托王某签字。因此,该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事后其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以实际行动接受并履行了劳动合同。故该合同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抗拒或怠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未最终签订或存在瑕疵,也不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从这一角度上来讲,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上述情形,如果合同未最终签订,也不宜追究其双倍工资的。举重明其轻,劳动合同存在瑕疵的,也应尽量确认其法律效力。


  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讲,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杨某事后不久便知晓了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及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但杨某并未作否认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王某代签合同的行为有效。


  退一步讲,《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其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杨某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


  综上,应认定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