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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2018年5月14日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skjxhk.com/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均是指合同当事人对这类事件是否发生,在主观上是否能够预见到,即使预见到了,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这类事件在采取了一定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防止其发生,并且对发生的后果无法挽回或避免,也就是说是客观的事件且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不可抗力,而属于意外事件。
一般而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不可抗力通常包括: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法律事件。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不负违约责任。但此时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不及时通知造成了损失,当事人还是要赔偿的。
这里还要注意几个问题:1、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3、欲以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需要说明的是该证明一般应由相关的部门出示才具有证明力,如气象局、交通局、消防部门。
只有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