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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付款

2023年1月3日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skjxhk.com/

  宋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关于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付款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借款。

  因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建设工程承包人及发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虽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体施工人毕竟从事了具体的施工行为,基于民法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实质公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但需要注意,并不是只要具体施工人进行了施工行为就可以主张工程价款,需要满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借款。

  上述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非如此,对于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建设工程,但尚未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现行法律尚未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平衡实际施工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支持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