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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 电子合同在诉讼中能够完全等同于书面合同吗

2023年1月3日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skjxhk.com/

 宋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

  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借款期限,当然也存在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时候。那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这两种情况,以及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

  如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此时的诉讼时效计算较为简单,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直接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即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宽限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当意识到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权利人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规定,而无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可能。


  二、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

  如果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则会涉及到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也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三、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

  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中,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


  第一,一旦债权人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规定而无适用最长时效可能。;权利被侵害之日;或;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当是客观的时点,该时点应当与债权人何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何时拒绝履行均无关。


  第二,从社会常识来看,若干年从未催收主张权利的情况十分罕见,更多情况是债权人主张过权利却未保存好相关证据。倘若债权人真正若干年从未主张过债权,则完全可以推断其并没有收回款项的打算,至少这会给债务人形成这样一种合理的信赖。


  第三,如果债权人如实陈述曾主张过权利,则其还必须举证证明时效一直延续,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相反,如果债权人直接声称从未主张过权利,则因诉讼时效不起算反而不用承担举证,其诉讼风险也小得多。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的法律内容,学界及实务当中,对未约定借款期限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存在争议的,因而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是注意履约时间。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电子合同在诉讼中能够完全等同于书面合同吗

  法院审案依据的是证据,电子合同形式效力和证据效力不能完全等同。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文件或数据电文本身具有易修改删除而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尽管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但是在证据上并不能够等同于书面。


  具体地说,电子文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是认证问题,即将电子文本与发件人联系起来,表明他认可该内容,愿意对该文件负责;第二是原件问题,大家知道,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于是问题就来了,即使能够联系起来,如何能够证明,现在你提交给法院的文本就是当初我发给你的或者是我们两个达成的协议文本。


  在传统的书面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签名盖章实现的;第二个问题是通过保存原件实现的。


  在电子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电子签名实现,而第二个问题则通过加密、第三方传输存储等技术手段实现。


  应当说,我国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其有关电子证据效力的规则还没有确立起来,这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推行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