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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法律依据 分公司的合同义务由总公司承担?

2021年11月6日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skjxh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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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哪些法律依据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基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赠与关系的一种法律现象,作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同时要完成合同所附义务才能享受赠与的一种法律关系,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享受赠与。关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了大家能够更直观的了解我们做了一些总结,以供大家查询。

所附义务应当符合的标准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这可以从《合同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得出此结论。在实践中,抚养义务是作为最重要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法定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依赠与人的意愿而定,即:或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有时,受赠人的义务也可能向赠与人履行。 者将法定义务剥离,使原来附义务的赠与成为一般赠与;或者变更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使合同继续有效;当然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显然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附义务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并没有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以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即《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法律给予附义务赠与人的一种法律保护,也是对赠与合同的一种约束,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时候要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能不能满足合同所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所附义务则不能接受赠与,这也使得合同双方多了一些保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莆田律师。

分公司的合同义务由总公司承担?

一、分公司的合同义务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合同义务由总公司承担是可以的,当然有一些公司当中的义务的话,也是可以由分公司自己来履行的,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成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是越来越多了,所以一些的公司规模也是在不断的扩大,这也是我们国家所愿意看到的鼓励交易和鼓励相关的经济发展,所以分公司在不能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之下,总公司需要承担起来。